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
离婚案件通常涉及三大核心问题:离婚、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。以下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标准的详细解析:
一、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与离婚标准
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。在司法实践中,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,法院可能会驳回离婚请求。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:
- 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
-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
- 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
-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
-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
-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,且难以治愈的
- 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
- 婚前隐瞒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
- 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
-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
- 包办、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
-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
- 一方与他人通奸、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,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,对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、处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无和好可能的
-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,或其违法、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
- 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,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,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,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,可以判决离婚。
二、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
离婚后,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,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。一般情况下,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会按照父母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,并考虑到子女的实际抚养需求。
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,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,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照顾。
三、共同财产的分割
在离婚案件中,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。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。
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、财产的来源和性质,以及离婚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割。
此外,法院还会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,确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哪些是个人债务,以及如何进行清偿。
四、特别规定
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,还会考虑一些特别规定,例如军婚的特别规定、不予受理的情况、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。
例如,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
同时,法院还会处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,对于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最后,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,会考虑离婚时的经济赔偿问题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
以上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标准的详细解析,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。
转载请注明来自海勃湾区刘松霖工作室,本文标题:《「离婚手册」最高法院:2020年最新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· 精华版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