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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力、小清是否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和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小力、小清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放宽到“二孩”、有条件地限制“三孩”的计划生育政策,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,构成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。
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生育三孩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,包括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情况;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,另一方有子女,再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;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情况;以及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,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的情况。
我国生育政策演变史
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鼓励人口增长,到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推行,再到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,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。以下是我国的生育政策演变史:
【1949年】新中国成立之初,政府全力支持和宣传鼓励人口增长和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。
【1954年】开始支持群众避孕节育。
【1960年】政府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进行节制生育,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,大力提倡晚婚。
【1971年】国务院批转《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》,强调要有计划生育。在“四五”计划中提出“一个不少,两个正好,三个多了”。
【1978年3月】宪法规定“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”。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。
【1982年9月】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。
【1984年】一孩政策有所微调,主要是对农村稍作放开,“开小口、堵大口”。
【2002年】开始施行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各地根据该法制定“双独二胎”政策,陆续在全国推开。
【2013年11月】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。决定提出,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,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,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。
【2015年10月】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:促进人口均衡发展,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,完善人口发展战略,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,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。
温馨提示:
二孩并不等同于二胎,其背后是国家对人口政策的调整和完善。在享受生育权利的同时,我们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,做到合法生育,共同维护人口与社会的和谐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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